第一章 修订概述与核心变化
财政部于2025年11月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是对自2007年起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现行通则)的一次全面修订。意见稿在结构和内容上均有大幅调整,章节从十章精简为八章,条款数量从七十八条减少至四十六条。
这种“量”的减少背后是“质”的重大变革,体现了从详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风险管理导向的根本转变。
以下是对条款变化的简要分析:
一、新增条款(意见稿特有)
制度框架体系(第三条):首次构建“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规定-企业财务管理指引”三层制度体系,明确各层级定位。
财务管理四大原则(第六条):系统规定“坚持战略引领、高效配置资源、平衡成本效益、动态监控风险”四大原则,现行通则无系统原则规定。
财务数智化要求(第八条):新增“推动完善智能前瞻的财务数智体系”,适应数字化转型趋势,现行通则无此规定。
投资活动专章(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新增五条系统规定投资活动管理,包括投资原则、决策程序、能力匹配、投后评价等,现行通则投资规定分散在资产营运章节中。
筹资风险评估(第十三条):新增筹资结果对财务状况、债务清偿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评估要求。
禁止虚假贸易筹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进行筹资。
境外企业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新增对境外设立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适应国际化经营需求。
监管措施多元化(第三十八条):新增“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非处罚性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工具箱。
二、整合条款(多条合并为一条)
适用范围整合:现行通则第二条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意见稿第二条整合为“各类企业”统一适用,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财务管理体制整合: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将现行通则三至十一条关于财务管理体制、决策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等内容高度整合,形成权责明确的财务治理结构框架。
投资者与经营者职责整合:意见稿不再单列投资者和经营者职责条款(现行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而是将相关内容整合到各业务章节中。
财政资金管理简化:意见稿第十条将现行通则第二十条关于五类财政资金处理的详细规定简化为原则性规定,要求明确资金性质和用途。
重组清算整合: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将现行通则五十三至六十条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的八条规定大幅整合简化,仅保留基本原则和框架要求。
监督评价体系整合:意见稿第六章将现行通则第八、九章关于信息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内容整合为“监督评价”专章,强调风险监测和评价机制。
法律责任体系整合:意见稿第七章整合现行通则七十二至七十六条的法律责任规定,形成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同时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三、删除条款(现行通则有但意见稿无)
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删除现行通则第八条关于“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的规定,更强调集团整体财务管理体系。
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删除现行通则第九条关于投资者、经营者利益冲突时的回避制度规定。
资本金管理细节:大幅删减现行通则十六至十九条关于出资证明书、实收资本转让、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详细规定,保留原则性要求。
成本控制专章:删除现行通则第五章“成本控制”全部十一条规定(三十六至四十六条),相关内容分散简化到其他章节。
职工薪酬福利详细规定:删除现行通则四十一至四十四条关于经营者薪酬、职工劳动报酬、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详细财务处理规定。
财务信息系统具体要求:删除现行通则六十一至六十二条关于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等具体建设要求。
财务危机预警细则:删除现行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的具体要求。
向职工公开信息明细:删除现行通则第六十六条详细列举的五类应向职工公开的信息内容。
解除劳动关系财务处理:删除现行通则第六十条关于经济补偿金财务处理的详细规定。
划拨土地资产处理:删除现行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企业重组时国有划拨土地处理的详细规定。
总体而言,意见稿通过“增加原则、整合重复、删除细节”的方式重构了企业财务制度框架,从“细规则”转向“大原则”,从“操作指引”转向“风险防控”,更加适应现代企业治理和财务管理发展趋势。条文虽然减少,但覆盖范围更广,监管重点更突出,处罚力度更大,体现了“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
在了解整体修订框架后,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各部分的具体变化。笔者将在后文中对现行通则与意见稿的变化进行逐条对比分析。
第二章 总则部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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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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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第一条: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第一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控财务风险,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保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1.新增“防控财务风险” 2.保护对象从“相关方”变为“利益相关方” 3.新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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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
明确列出上位法,法律依据更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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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第二条:主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
第二条: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
适用范围显著扩大,从主要规范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法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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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定位 |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
第三条:明确由“通则”、“规定”、“指引”构成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并阐明三者的层级与关系。 |
构建了更清晰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强调了通则的统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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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原则 |
未集中列明原则。 |
第六条:集中明确了四大原则:(一)坚持战略引领;(二)高效配置资源;(三)平衡成本效益;(四)动态监控风险。 |
首次系统化提出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突出战略导向和风险动态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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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职责 |
第四条:详细列举七项职责,包括制定政策、审计制度、财务评价、收益分配等。 |
第四条:重构财政监督体系,明确中央企业由财政部监督,地方国企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弱化政策制定和服务职能,强化风险监测职责。 |
职责重心从“管理服务”转向“监督监测”,层级划分更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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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治理结构 |
第三条:要求“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
第七条:要求“构建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明确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等主体的财务管理责权利”。 |
从建立制度升级为构建治理结构,更注重权责明晰和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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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管理 |
第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
第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以产权、资本(资金)为主要纽带等,建立健全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推动完善智能前瞻的财务数智体系”。 |
从自主决定转向明确管控纽带,并新增财务数智化建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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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活动 |
未集中说明。 |
第九条:明确企业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投资活动、收益分配等。 |
系统化梳理财务活动范围,新增“投资活动”作为独立板块。 |
第三章 资金筹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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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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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管理理念 |
第十条等:规定了出资形式、资本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的处理方式。 |
第十条:强调筹资需风险与收益匹配,合理确定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比例,并根据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市场环境动态调整。 |
从具体规范转向原则导向,强调资本结构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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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原则 |
第十五条:要求“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
第十条、第十一条:强调“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合理确定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比例”,明确要求“根据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市场环境动态调整”。 |
从关注成本与程序转向强调风险收益匹配与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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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用途管理 |
无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处罚。 |
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筹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最高五万元罚款。 |
新增禁止性规定并配套明确罚则,强化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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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处理 |
第二十条:详细分类处理五种不同类型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转贷、弥补亏损)。 |
第十条:简化为原则性规定:“企业接受政府资金投入时,出资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
大幅简化处理方式,删除具体会计分类,强调性质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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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风险评估 |
无此规定。 |
第十三条:新增“企业应当分析评估筹资结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债务清偿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影响,调整优化筹资计划和策略,维护企业信用和再筹资能力”。 |
新增风险事后评估机制,强化筹资闭环管理和信用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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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行为 |
未明确针对融资性贸易等具体风险点作出禁止性规定。 |
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通过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进行筹资。 |
新增具体禁止行为,针对近年出现的财务风险点强化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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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管理 |
第二十一条: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 |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筹集资金用途,不得配合抽逃出资。 |
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约束,明确禁止抽逃出资。 |
在明确资金筹集的新规范后,自然需要关注企业如何有效营运这些资金和资产。资产营运作为企业财务活动的核心环节,其管理要求的变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第四章 资产营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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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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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原则 |
第二十二条: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确定合理资产结构。 |
第十五条: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新增价值管理与预算管理要求,提升管理精细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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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原则 |
第二十二条:要求“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
第十五条:新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强调“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资产价值损耗最小化、战略匹配度最优化”。 |
新增管理维度,目标更具体,强调战略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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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 |
第十七条:确保资金收入及时、准确入账,不得收款不入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资金体外循环。 |
新增具体禁止行为,针对资金管理漏洞强化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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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管理 |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减值预警机制,控制减值风险,不得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 |
从建立制度升级为建立预警机制,并防范利润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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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 |
第十九条: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按独立企业之间交易计价,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经济利益或操纵利润。 |
大幅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增加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禁止利润操纵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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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与捐赠 |
第二十九条:要求对外担保“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一条:对外担保增加“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对外捐赠要求“不得以捐赠名义转移企业财产”。 |
担保风险管理强化(反担保),捐赠监管更严格,防止利益输送。 |
第五章 投资活动对比(意见稿新增独立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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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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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设置 |
第二十七条(在“资产营运”章):对外投资应符合发展战略,履行内部审批。 |
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独立“投资活动”章):系统规范各类投资活动。 |
投资管理升级为独立章节,体现投资管理的系统性及其重要性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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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则 |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应当聚焦主业、均衡风险与收益,进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不得通过投资非法转移经济利益。 |
新增“聚焦主业”要求,强调全生命周期管理,禁止利益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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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 |
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
第二十四条: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不得违反决策权限。 |
强化决策程序约束和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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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能力匹配 |
未特别强调。 |
第二十五条:要求“将投资链条控制在与自身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的范围”,避免“盲目多元化或者违规投机”。 |
新增能力匹配要求,强调量力而行,防止盲目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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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后管理 |
未特别强调。 |
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后评价机制,制定投资退出标准,明确退出决策流程。 |
新增投后管理与退出机制,完善投资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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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
未突出强调主业和风险转移问题。 |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通过投资非法转移经济利益。 |
新增禁止利益输送条款。 |
第六章 收益分配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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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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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顺序 |
第五十条:规定了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 |
基本保持一致,意见稿表述更加简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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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顺序 |
第五十条:规定利润分配顺序为弥补亏损、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累计达百分之五十后可不提)、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 |
第二十九条:基本保留相同顺序,但删除了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和累计限额的具体规定。 |
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管理更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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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条件限制 |
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有可供分配利润时,不得分配。 |
第三十条:新增“不得在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性现金流不佳情况下依赖借款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新增风险防控要求,防范过度分配引发的债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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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限制 |
第五十一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第三十条:不得在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性现金流不佳情况下依赖借款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新增限制条件,防范企业为分红而盲目增加债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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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使用 |
第十八条: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
第二十九条:不得违规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 |
新增公积金使用限制,要求更为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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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清算 |
第七章:详细规定了企业重组清算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共八条)。 |
第三十一条:大幅简化为原则性规定,强调“论证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选择重组方式”。 |
从具体操作指引转变为原则性框架,简化流程。 |
第七章 监督评价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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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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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设置 |
相关监督条款散见于多个章节,未形成独立的追责体系。 |
新增“监督评价”和“法律责任”独立章节。 |
建立系统化监督问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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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报送 |
第六十五条:要求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明确区分报送对象:中央企业向财政部报送,地方国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并建立风险监测机制。 |
监管层级更清晰,并强化风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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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建立财务运行风险监测机制和评价机制。 |
强化风险监测,建立机制化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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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 |
无系统规定。 |
第三十五条:要求“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统筹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监督评价作用”。 |
新增系统化内控要求,明确内部监督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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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应用 |
无此规定。 |
第三十六条:新增“通过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者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等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 |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与激励约束机制直接挂钩。 |
完善的监督机制需要配套的法律责任体系作为保障。在建立监督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形成了‘监督-评价-问责’的完整管理闭环。
第八章 法律责任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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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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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力度 |
第七十二条: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
第四十条:最高罚款提高至十万元。 |
处罚力度显著加大,增强威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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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主要采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第三十八条:新增“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监管工具更多元,形成多层次监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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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范围 |
分散规定。 |
第三十七条:系统整合了“擅自筹集资金、披露不实财务信息、配合抽逃出资、违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或捐赠、恶意拖欠账款、列支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支出、设立‘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等行为。 |
覆盖面更广,界定更全面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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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措施较为单一。 |
第三十八条:新增“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非处罚性监管措施。 |
监管工具箱更丰富,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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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二条等: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第三十七至四十条:细化法律责任,根据违规情形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 |
大幅完善处罚体系,区分不同违规情形设置不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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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力度 |
第七十二条: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提高罚款金额,最高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显著提高处罚力度,增强威慑力。 |
第九章 附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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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现行通则 |
意见稿 |
变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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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第七十七条:仅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 |
第四十四条:扩大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伙制企业、合作项目等非法人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
覆盖范围更广,首次明确非法人经济组织可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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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扩展 |
第七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
第四十四条: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伙制企业、合作项目等非法人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通则执行。 |
覆盖范围更广,首次明确非法人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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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规定 |
第二条:简单规定“金融企业除外”。 |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表述更加规范和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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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管理 |
无相关规定。 |
第四十三条: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应当根据国家通用企业财务制度,对其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实施财务管理”。 |
适应企业国际化经营需求的新增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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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数量 |
共十章七十八条。 |
共八章四十六条。 |
章节和条款数量精简,但内容更原则化、体系化。 |
第十章 总结与修订动向
本次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迎来了一次里程碑式的革新。总体来看,此次修订思路清晰,核心在于重塑定位、转变角色。
从“企业会计准则的配套”转向国家通用企业财务制度的“统领”。
从“事无巨细的管理者”转向“底线规则的守护者与先进理念的引导者”。
管理方式上,从事前审批干预,转向事后监督与风险防控,为企业自主经营留出充足空间。
此次修订通过“增加原则、整合重复、删除细节”的方式重构了企业财务制度框架:
从“细规则”转向“大原则”:条文数量虽减少,但通过确立四大基本原则和构建三层制度体系,覆盖范围更广,指导性更强。
从“操作指引”转向“风险防控”:删除了大量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操作细则,转而新增并强化了对筹资、投资、关联交易等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要求。
体现“放管服”改革思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评价和法律责任章节,引入多元化监管措施并大幅提高处罚力度,体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文本与现行有效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对比分析,旨在提供信息参考与专业解读。本文所有内容不构成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件或专业财务、法律建议。由于征求意见稿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其最终正式发布的内容可能存在调整与修改。在做出任何决策或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务必查阅官方正式发布的法规文本,并咨询专业的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