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的来临,“核定征收”与“成本暂估”这两个涉税术语频繁出现在企业财税部门的案头。
这两项政策本是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流程、降低企业合规成本而设计的良方,却在实践中因滥用引发争议。本文将从政策本意、滥用风险、合规路径三个维度进行探讨。
一、核定征收,简化征管的“双刃剑”
(一)核定征收的法理依据
核定征收制度的建立,源于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时的征管需要。其法理依据主要如下: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当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了企业账簿缺失、成本资料不全等六类适用情形;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则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的职权。
(二)核定征收的滥用与风险
核定征收的初衷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税收合规的便利,减少它们成本短缺的风险,但近年来,部分企业却利用这一政策的灵活性,通过虚构交易、虚增主体等手段将其转化为逃税工具。
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逐渐收紧的背景下,不少公司转而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缴纳义务。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税收公平,还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些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将实际业务拆分为多个小额合同,伪装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再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将收入合法化。这种操作不仅规避了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缴纳,还可能通过“阴阳合同”隐藏真实收入,进一步降低税负。
而另一些企业通过注册大量个体工商户并进行核定征收后与企业发生虚假交易增加企业名义成本费用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案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案:《破解企业员工工资转换为企业往来费用的真相——利用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终被罚》,此外还有前段时间闹上热搜的某某药业利用数百个个体户套取资金的新闻可供参考。
本应惠及小微企业的普惠政策,却在实践中异化为部分企业的避税工具。特别是上述“企业+个体户”的税收套利模式,往往伴随以下特征:
①涉案个体户法定代表人多为企业员工亲属,注册地址相对集中。
②资金流(企业账户→个体户→个人账户)、发票流(大额交易拆分开票)、货物流(无实际仓储记录)无法匹配。
③个体户连续数年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且开票金额精准卡在免税额度临界值(如季度开票29万元)
滥用核定征收不仅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和法律责任。税务稽查的升级和信用体系的完善,使得逃税行为的代价越来越高。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逃税,不仅会失去政策红利,还可能陷入长期的经营困境。
核定征收的主体自身,并非完全不需要相关证据支撑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而是同样需要合同、物流、资金流等来证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只不过它自身所需要取得成本费用发票总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小于实际发生的金额。
笔者在金税四期下个体工商双定户的涉税风险浅析一文中对此早有过论述。
二、成本暂估:延迟纳税的“灰色地带”
(一)暂估成本的法理依据
暂估成本,是企业在实际业务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关键合规凭证(如发票)时,为保持财务核算及时性与谨慎性而对成本费用进行的暂时性估算,其核心逻辑是通过合理预估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暂估成本的适用条件包含三个核心条件:
支出需真实发生且有合理依据(如合同、市场价);
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规凭证;
特殊情形下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二)暂估成本的滥用陷阱
暂估成本本是为解决企业交易周期与纳税时点错配问题而设计,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在完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单纯为了延迟缴纳或者不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时强行“暂估”成本费用。
这种滥用“暂估”的行为,对企业而言将导致严重后果:
通过虚构暂估项目虚增费用,如无真实交易支撑的“暂估服务费”,可能被认定为逃税。
若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暂估成本需纳税调增,且可能触发税务机关稽查。
暂估成本的滥用不仅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还可能引发企业的行政责任乃至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笔者想强调的是,“暂估”应当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为依据,能够基本确定成本费用的金额,相关的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结算单据、预付款单据、购销合同等,绝不能仅仅是一张没有任何附件的记账凭证!
三、解药还是毒丸?合规边界决定结局
(一)合法使用的“解药”价值
核定征收与暂估成本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实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益处:
核定征收: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生存空间,降低其财务合规成本。
成本暂估:解决交易周期与纳税时点错配问题,保障企业资金流动性。
然而,这些政策的初衷与实际效果之间往往存在偏差。部分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选择滥用政策,最终导致“毒丸”效应显现。
(二)滥用导致的“毒丸”效应
金税四期通过大数据打通税务、银行、工商、社保等信息,异常成本暂估与核定征收企业将被精准识别。
企业的逃税记录影响企业信用评级、融资能力,甚至引发刑事责任。
滥用政策的行为不仅损害企业自身利益,还可能对整个行业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政策的 "双面性" 本质上是税收规则与商业实践的动态平衡 —— 合法运用时是降低合规成本的制度工具,突破边界则沦为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操作。在金税四期 "以数治税" 的精准监管框架下,企业如何在享受政策红利与防控税务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这需要从理念认知升级到具体措施落地的系统性应对。
四、合规建议:平衡筹划与风控
严守真实性底线:核定征收需符合法定条件,暂估成本需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例如建筑行业某些实际与企业为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与公司进行交易,还原业务实质——但必须满足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
完善内控流程:建立暂估成本台账,定期清理逾期未到票项目,避免汇算清缴被动调整。
核定与暂估的本质是税收征管灵活性的体现,但其“解药”或“毒丸”的属性,取决于企业是否在合规框架内审慎运用。在税务监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型的当下,唯有将税务筹划根植于真实业务,方能避免短视操作带来的长期风险。
结语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双刃剑”效应,本质上是税收法定原则与市场灵活性的博弈。政策本身并无善恶,关键在于如何使用。正如金税四期的全面上线,税务机关正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监管,企业唯有将合规融入业务全流程,才能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